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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亮点(十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解读
【立法背景】
2022年4月14日,《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正式公布。本规定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价格违法新形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新规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一、 明码标价的要求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本规定对明码标价的要求可以分为内容要求、形式要求和时间要求三个方面。
1. 内容要求
将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列为强制标示的范畴。同时规定,对于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第七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八条)。
2. 形式要求
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第六条第一款)。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须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第十一条)。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第十五条)。
3. 时间要求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六条第二款)。在进行价格比较,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第十六条)。
二、 价格比较与促销行为的要求
1. 价格比较的要求
价格比较包括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在时间先后上的比较,以及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2.价格促销行为的要求
禁止经营者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 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法理上,判断价格欺诈需考量以下因素:其一,经营者是否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其二,价格手段是否具有实质上欺骗、诱导一般消费者的可能性。
本规定对价格欺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其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其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其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第二十一条)。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主观故意”这一情况,本规定将举证责任归于经营者自身。